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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意注册“蜡笔小新”文字、卡通形象商标被撤销

来源: 时间:2012-03-20 17:40:36
        本案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“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”的情形,应予撤销。
        2011年12月9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(下称“小新服饰公司”)与商标评审委员会、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(下称“双叶社”)关于第1026605、1026606、1044841号“蜡笔小新”文字、卡通形象商标争议案作出判决,判令维持商评委的裁决,涉案争议商标被撤销。
        《蜡笔小新》是日本国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。双叶社于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,获得该作品独占性、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。1992年至2005年间,《蜡笔小新》系列漫画由双叶社出版,在日本广泛发行。1994年以后,双叶社通过许可出版的方式,将《蜡笔小新》系列漫画在中国香港、台湾地区发行。《蜡笔小新》动画片也随之在日本、中国香港、台湾等东南亚国家、地区播放。双叶社的“蜡笔小新”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注册始于2002年3月18日,由国际影业公司申请注册,于2003年7月7日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、水杯、纸巾分配器等商品上。
        本案三个争议商标,均是诚益公司1996年申请并于1997年获准注册,指定的商品分别在16、18类商品上,三个争议商标均曾经转让给上海思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,后转让给小新服饰公司。事实上,诚益公司在第9、18、25、44类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“SNOOPY”、“史诺比”、“梦迪娇”、“浪琴”、“CHANEL”、“VOLVO”、“高露洁”等多件商标,该公司具有大批量、规模性抢注他人上并转卖牟利的行为。
        2007年3月8日,双叶社针对三件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。2011年1月4日,商评委裁定均认为:原注册人诚益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,损害了公共利益,已构成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一条所指“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”的情形。争议商标予以撤销。
        争议商标最后拥有人小新服饰公司不服,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。一中院审理后,对商评委裁定予以维持。小新服饰公司继续上诉到北京高院,北京高院经审理,认为争议商标将“蜡笔小新”文字、卡通形象申请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。且商标最初申请人还具有大批量、规模性抢注他人商标并转卖牟利的行为,情节恶劣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,损害了公共利益,构成了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“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”的情形。于是,北高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争议商标图样
(争议商标1026605、1044841)  (争议商标1026606)
 
短评
        本案中,商标最初申请人大批量、规模性抢注他人商标并转卖牟利的行为,是认定其恶意的关键,也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,认定本案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的关键。